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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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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住承诺不干扰对方 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1-11-05

居住本市大统路的卢俊、钱菊萍夫妇因性格差,造成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接受女方离婚诉请,但由于住房困难,离婚后男方无房居住,故双方均向法庭承诺,离婚后互不干扰对方生活。昨天,闸北法院做出准予钱菊萍与卢俊离婚的判决。

1990年,钱菊萍和卢俊于自行相识恋爱, 1991年4月登记结婚(钱菊萍系再婚),1992年6月生育一女。1996年4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1998年4月14日复婚。复婚初期,双方关系尚可,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去年10月16日,又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男方顺手拿起厨房里的菜刀向女方砍去,致女方右耳、右手臂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检察机关指控男方犯故意伤害罪,于今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男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月14日,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男、女双方均认为,离婚后,双方无能力解决住房,离婚后住房仍然维持现状,家庭财产由双方按照现状使用。法庭对男、女双方关于住房问题的处理意见,依法向他们释明,现住房只有15平方米左右一间,由双方及双方所生之女共同居住,离婚后,如双方仍然维持现状居住使用,可能会不断产生纠纷,不利于双方和睦相处等。对法庭的释明,钱菊萍、卢俊分别向法庭承诺,经过慎重考虑,离婚后维持现状居住,不干扰对方生活,保证不将其他异性带回家中,在没有经济能力解决双方住房问题的前提下,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待今后有经济能力解决住房问题后,双方可自行协商。

法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嗣后,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琐事及夫妻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鉴于目前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离婚后,鉴于双方目前的生活状况,双方对住房及财产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妥之处,可以采信。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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