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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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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 分手一场空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1-11-05

【基本案情】

今年28岁的张芊芊是江苏人,现在本市开一家服装店。 张芊芊和前男友李文qiang本是同一所职业高中的同学,两人认识是在一起在上海实习期间。那时,张芊芊和李文qiang是一穷二白而且前途未卜。经过半年多的工作接触后,两人产生了感情,随后开始租房同居。 同居三年以后,李文qiang第一次去见张芊芊的父母。张芊芊的父母都是普通下岗职工,靠经营一家小店铺谋生。他们了解了李文qiang的情况后,也同意将独生女儿嫁给他,但是提出了条件: “你要是真心想和她在一起,就应该先在上海买一套房子,然后结婚……”

张芊芊父母又给李文qiang打来电话,他们以替女儿出一部分房款、赞助装修为条件, “威逼利诱”。在张芊芊父母的 “施压”下,李文qiang最终决定向父母借钱买房。据张芊芊回忆,过了一周左右,张芊芊父母将10万元打入女儿张芊芊的帐户,张芊芊将这笔钱给了李文qiang,李文qiang父母的钱这时也到了,于是,李文qiang购买了嘉定区一套房产,房屋总价为人民币32.9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时支付总额的60%计20万元;2005年1月25日前支付30%计9.61万元,余额3.29万元在办理产证前一次性支付。 此后两人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就入住了。

买房时,由于张芊芊没带有效证件,因此登记产权人写的是李文qiang一个人的名字。为了安慰张芊芊,李文qiang说: “宝贝,放心吧,反正今后结婚了都是属于我们俩的……”张芊芊当时没介意,但她的父母后来得知购房合同上并没有女儿的名字,很不高兴,打电话反复叮嘱张芊芊: “以后你们万一分手了,房子又升值了,咱的钱不是就白给他了吗?所以你得赶紧和他把婚结了,这样爸妈才放心呀!”然而,李文qiang却认为,现在自己的事业还没有起色,买了房子后,两个人都没时间和余钱来张罗婚事,所以他和张芊芊商量等到2010年春节再结婚。为了让张芊芊父母安心,李文qiang向购房的公司出具声明一份,内容为:住房为李文qiang和张芊芊共同出资购买,属于两人共有财产,现申请在协议书上添加张芊芊的名字。购房公司的经办人在保留的购房协议书及发票中将张芊芊的姓名添加到买方一栏中并加盖了公司更正章。张芊芊和她的父母这才安心。

不曾想 随着同居时间的增加,两人之间的矛盾却越积越多,相互之间的怨气也越来越大。最终因为李文qiang在领到一笔公司不菲的奖金先斩后奏,买了一辆小轿车,而没有按女方的意思张罗婚礼而最终分道扬镳。分手后张芊芊突然发现:分手容易分房太难!因为李文qiang说拿不出钱,不愿意将父母的钱还给她。但她觉得,两人同居期间买车的钱、生活费用,而且房子在这几年内已升值100多万元,这些必须都得算进去!

【法院审理】

去年5月,张芊芊向嘉定区法院提出了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嘉定区法院受理了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对系争房产的价值有争议,法院依法委托一家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又于2010年7月1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芊芊说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多年都在一起同居生活,两人的财产不分彼此,自己经营服装生意的收入用来偿还购房所欠的债务;双方一起购买的房屋已支付的房款29.61万元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两人同居期间的收入也是合并在一起共同使用,但张芊芊对自己具体出资情况没有提供证据。张芊芊认为李文qiang曾经向卖房的公司出具声明,该声明可以证明房屋属于两人共同出资,故要求各半所有;李文qiang还曾向自己出具一份申明,约定房屋暂由李文qiang使用,李文qiang自2008年元月起每月支付自己1000元,该费用是李文qiang支付给自己的房屋占有使用补偿款。而另一份声明是双方协商用共同的积蓄购买轿车,两年后过户给张芊芊所有。

而李文qiang的说法却与张芊芊的说法大相径庭。李文qiang则认为自己与张芊芊仅仅是恋爱关系,没有同居生活的事实。李文qiang说房屋主张已支付的房款29.61万元全部是自己的父母出资,张芊芊没有出资。李文qiang为此提供了其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至于声明,李文qiang认为该声明是以两人结婚为条件而出具的,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未能结婚,故该赠与的条件不成立,应属无效,张芊芊对系争房屋没有权利,况且李文qiang自己保留的协议书原件中买方一栏的姓名已经由李文qiang和张芊芊两人变更为李文qiang一人。李文qiang认为其本人保留的协议书是在两人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进行了更改,但其该意见遭到张芊芊的否认。至于房屋占有补偿款等两份申明,李文qiang说均是在张芊芊一直骚扰自己的情况下无奈出具的,事后张芊芊也没有实际履行。故该申明应属无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张芊芊与李文qiang是恋人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财产发生了纠纷。张芊芊主张双方之间有同居生活、经济收入合并的事实,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且其该主张遭到李文qiang的否认,故对张芊芊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张芊芊主张系争房屋已支付的房款中包含张芊芊及父母的出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而李文qiang提供的证据及法院依法查询的交易明细均表明房款均系从李文qiang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支取,故张芊芊主张系争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对李文qiang出具的声明,虽然声明中称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并无相应证据证实张芊芊对房屋有所出资,故李文qiang的声明实际是被告基于双方系恋爱关系,而愿意将张芊芊的姓名添加上去,从而使营业房协议书的买方更正为李文qiang、张芊芊。但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最后并未办理,李文qiang在权利登记前可行使撤销权,事实上当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李文qiang也已通过开发商将其协议书中的买方更正到自己名下,并加盖了公司更正章予以确认。故张芊芊仅以李文qiang为了购房协议书中添加张芊芊姓名而作出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声明为由,向李文qiang主张房屋产权办至原告名下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文qiang向张芊芊出具的两份申明,因申明中未明确每月应支付张芊芊的1000元系房屋占有使用费,李文qiang也没有实际履行每月付款1000元及购置轿车的行为,故对张芊芊要求李文qiang每月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元的主张,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芊芊要求判令房屋产权办至自己名下,由张芊芊给予李文qiang相应补偿款的诉讼请求;驳回张芊芊要求判令李文qiang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补偿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张芊芊负担。


    【胡珺律师说法】

究竟张芊芊和李文qiang谁说的是真的已经无从判断。法律要靠证据说话,不能妄自揣测事实。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的张芊芊拿不出任何出资的证据,于是她的官司输得一败涂地,不仅没有从同居情人那里分到一分钱的共同财产,相反还因为败诉而支付了案件受理费。同居男女不妨签财产协议。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已经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现代都市人中间。虽然共同买房体现了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是有许多事情是无法预测的,万一两个人分手就面临着财产分割的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重要。

我国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惯例受到了否定。家庭关系,一般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属于家庭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也就不能再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婚前同居男女不会产生配偶权,也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得不到社会的保护。

如果一定要在婚前共同买房,也尽量做好以下措施: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首期款或按揭款;可在购房合同和房产证写或者增加为双方的名字;签一份财产清单协议;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地找出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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