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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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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屋出售用于婚后共同房屋的还贷 共同房屋如何分割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1-11-05

【基本案情】

李先生和王小姐均是高知人才,尤其是李先生更是毕业于国内顶尖大学的双学位复合人才。两人从办公室恋情开始,最终在2007年6月结为连理,并于2008年1月育有一女。但此后双方因为个性问题导致感情破裂,虽然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但因为对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王小姐于2010年6月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双方主要的财产分割争议还在于双方名下的一套共同房产,婚后在2008年4月,李先生和王小姐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七宝的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当时的买入价为167万元,首付由双方父母各自从亲友处借款30万元,目前,该房屋仅剩6元的贷款。在双方私下调解阶段,王小姐主张离婚后该房屋归其所有,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为220万元左右,支付李先生100万元,且要分数年支付。

而李先生对此存有异议,首先他认为这套房屋的价值在270万元左右,且在2005年6月,他还未结婚前,他就以72万元的买入价曾在北京购买过一套商品房,因为当时刚踏入工作岗位,这套房子的首付和之后的部分还贷都是向父母借的钱,且向父亲出具了总计65万元的多张借条。2008年8月,因为在上海买了房后还贷压力较大,已到上海工作生活的李先生就将北京的房屋以121万元的价格出售,所获得的房款主要用于七宝这套房屋的装修,并在2009年7月,用其中的82万元对七宝这套房屋的银行贷款进行了提前还贷。李先生认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他应该较王小姐分到更多,但具体在法律上应该如何主张,他也没有什么方向,他委托我作为他的代理律师依法维护其自身权益。

【审理过程】

因诉前调解失败,该案很快进入审判程序。因为双方就房屋的市场价认识差距巨大,且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小姐这方又不接受我们“竞价要房”的方案,法院只得委托评估机构对市场价进行评估,最终的评估价果然如李先生预期为272万元。此后,王小姐以李先生已答应她女儿抚养权归她,而她和女儿需要一个住所的角度要求房屋产权归她,并要求在她补偿给李先生一半的房款中先行将李先生需要支付的抚养费一次性扣除。

我代表李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两组证据并阐述了两个法律观点。第一组证据是李先生北京那套婚前房产的购买和出售的合同,以及出售后的房款的银行转账记录,我们认为这121万是李先生的婚前财产,即使用于装修的钱视为李先生自由处分消耗在了共同生活中,用于还贷的82万元的性质应该为用婚前个人财产偿还了共同债务,在李先生和王小姐之间对于这笔钱也应该形成一种债务关系,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中应由王小姐向李先生进行给付。第二组证据是当年李先生父亲向李先生出借65万元时的汇款单和李先生出具的借条,我们认为这些借款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如果不认可前一种个人财产的观点,至少也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65万元作为共同债务加以确认。

合议庭法官认真听取了我的代理意见,并接受了我们关于李先生获得该房屋产权,在总房价扣除其婚前财产还贷部分之后由李先生一次性支付王小姐补偿款。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小姐也开始改变她之前顽固的看法和坚持,经过双方多次磋商,最终达成了由李先生一次性支付王小姐100万元,该房屋归李先生所有的调解方案,法院依此制作了调解书。

【律师见解】

本案虽然因为适用调解结案,而看不到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这笔由婚前房屋出售用于婚后共同房屋还贷的这笔钱款的性质,但我们主张该笔款项为个人财产的相关证据和法律观点确实对具体的调解分配方案发生逆转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从法官们的庭审态度和言辞来看还是倾向于保护个人的婚前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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