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王民去世,妻子陈红协同女儿要求继承房产,而该系争房产又属于去世丈夫的父亲。因丈夫生前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原告陈红与女儿依法分得相应份额的遗产。日前,卢湾区人民法院对这起 “剪不断,理还乱”的遗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王民的父亲王根与母亲李芳共育有四个儿子, 1995年3月王根以售后公房形式购买本市打浦路一处公有住房,权利人为王根。 2003年8月13日王根死亡,且未留下遗嘱。2004年6月22日王根的大儿子死亡,三儿子也于1987年1月4日死亡,且三儿子生前未婚未育未收养子女。大儿子王民,也就是陈红的丈夫,两人于1986年结婚, 1987年生育女儿小丽。现王民已经去世,且留有遗嘱明确其死后所有的财产 (包括住房)全部归陈红和女儿小丽。
庭审中,原告陈红与女儿小丽依法要求继承丈夫名下的遗产,即打浦路房屋的1/8产权份额,其中陈红占3/32,小丽占1/32。为获取相应的遗产份额,陈红与女儿小丽将自己的婆婆李芳以及她的其他子女诉至法院。婆婆李芳以及王根的二儿子和四儿子辩称,对于陈红和小丽陈述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也确认她们应有继承份额。但由于王民生前对王根没有尽赡养义务,所以应当少分。
卢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市打浦路房屋系王根与李芳夫妻共同财产。王根死亡后,该房屋首先应析出1/2产权份额归李芳所有,另1/2产权份额由李芳、大儿子、二儿子以及四儿子等额继承,至此李芳享有5/8产权份额,而大儿子、二儿子以及四儿子每人继承可得1/8产权份额。
继承开始后,大儿子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至他的合法继承人。因大儿子与原告陈红系夫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包括继承),因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1/16份额为陈红的个人财产,另1/16份额为遗产。因王民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故按照法律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故由陈红,小丽各继承1/32份额。至此陈红享有3/32份额,女儿小丽享有1/32份额。对于被告所称,大儿子对王根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因被告未提供依据,法院表示不予采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