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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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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调解分割境外存款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1-11-05

【基本案情】

2005年春天,年轻漂亮的小玲经人介绍认识了英俊的留学青年小克,当时小克在加拿大半工半读,小玲和家人对小克各方面都挺满意,小玲父母唯一担心的是小玲家经济条件优越,认为在上海各方面的生活比在加拿大更便利和愉快,并不希望将女儿嫁到海外。后因小克及小克父母诚恳表示小克将来学成必将回国,决不考虑在海外定居,小玲才与小克继续交往,并于2007年底注册结婚,2010年小玲在上海生育了女儿,期间小玲也曾尝试放弃原先的优异工作到加拿大陪伴小克,但确实无法适应当地生活,回国后就不愿再前往加拿大了。而小克完成学业后,不仅找到了不错的工作,还顺利的取得了加拿大国籍,完全放弃了他之前回国定居的打算。

眼看两人在选择定居地这个如此重大的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小克在2011年春节回国期间因为孩子的探视问题与小玲家人发生不愉快,小克便在回加拿大之前委托了律师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办理了委托诉讼离婚的相关手续。小克除了要求离婚之外还提出要分割之前给小玲的两万元加币的生活费。小玲也于开庭前委托了我作为她的代理律师,她希望在离婚的同时能分割到小克在加拿大的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结果】

小玲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有些犹豫,一方面她也意识到这样的婚姻显然不存在维系的可能和必要,想趁早结束;但另一方面,孩子才刚刚满周岁,小玲在拥有孩子抚养权的同时要承担不小的经济负担,她希望小克能一次性的给予一些补偿。在共同生活期间,小玲无意中了解到小克在加拿大的银行拥有总价值折合人民币超过20万元的基金产品,并由英文件的相关书证,小玲希望能分割到该笔财产,并在小孩的抚养费上适当提高。

我先与法官进行了沟通,法官告之因该基金产品在国外,而被告肯定会对该没有任何签章的书面文件予以否认,法院也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因此法院将无法处理该笔财产。面对这一不利的局面,我根据经验替小玲确定了不同意离婚的应诉策略。

法院在正式开庭后,又组织了调解,最终小宇的代理人同意在放弃分割生活费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的补偿女方小玲十万元人民币,小孩的抚养费确定为每月2500元。小玲及家人对该结果表示基本满意。

【代理感言】

在双方都同意离婚(或者说内心都有离婚意愿)但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案件中,调解阶段时常会出现讨价还价的“菜市场”现象,既要考虑依法分割的法律规定,更要掌握对方的心态(离婚紧迫感)、支付能力、心理亏欠感等多方面因素,一名有经验的离婚诉讼律师通常更能把握好补偿或支付的尺度,即维护到委托人的利益,又保障离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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