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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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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把古代藏刀归谁夫妻俩反目上公堂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1-11-05

一对再婚夫妇收藏了139把古代藏刀,妻子说,这些刀值350万元。当婚姻走到尽头时,为了分这些刀,两人撕破脸闹上法院。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60把藏刀归妻子许菲 (化名),剩下79把藏刀归丈夫庄明 (化名)。

2003年6月,许菲与庄明相识恋爱, 5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大龄 “50后”再婚,婚后未生育。 2005年起,双方为家庭经济产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2008年初,夫妻开始了分居。同年4月庄明因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后于6月初被释放后,庄明就没再回家居住。

其间,庄明籍口家中收藏的各类藏刀是朋友丁华(化名)的财产,要转移出去,引起了许菲的不满。之后,许菲以庄明骗婚,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称庄明隐瞒婚史,假冒专家教授、院士来博得她的信任和敬慕,要求庄明赔偿各类损失203.6万余元。法庭上,庄明表示愿意离婚。

在法院审理中,许菲与庄明对离婚后家中收藏的菩萨、香炉、挂屏、翡翠、玉器,挂牌等藏物的分割达成一致,但对这139把藏刀的归属存在巨大分歧。

许菲认为, 139把刀具价值350万元,可全部归庄明所有,但对方应给付一半的折价款。庄明对许菲陈述的刀具数量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所有的藏刀均系本人婚前的个人收藏。他还提供原籍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藏刀属个人婚前收藏物。

审理中,许菲未就139把藏刀价值350万元,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庄明提供的派出所证明,只能证明他于1999年在老家收藏有藏刀百余把,但不能证明涉案上海家中的139把藏刀,就是庄明于1999年原有的收藏刀具。涉案139把藏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许菲不能证明藏刀价值情况下,应对藏刀作实物分割。鉴于79把藏刀已被庄明取走,该部分刀具就归庄明所有;仍在家中的60把刀具则归许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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