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大嫂以弟弟沈先生未完成对父亲的生养死葬无权继承父亲的房产。而闵行区法院依照沈老伯的生前公证遗嘱,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沈老伯遗下的101室归沈先生所有。
沈先生和沈大嫂系姐弟关系。 2006年2月,沈老伯至公证处立下遗嘱,交代后事:在自己去世之后,名下的一套101室房产由儿子沈先生继承。但遗嘱附有义务,即沈先生必须承担沈老伯的日常生活照料、就医护理和养老送终。此后,沈先生依照遗嘱,每周去看望父亲,照顾他的生活。从2009年9月始,沈先生将沈老伯接回家中,共同生活。一年后,沈老伯因病瘫痪在床。沈先生将父亲送进养老院。一个月后,沈老伯在养老院去世。父亲去世后,沈先生在悲痛中料理完后事。不久,他根据父亲的遗嘱准备继承101室房产,却遭到了姐姐沈大嫂的极力反对。他将沈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继承101室房产。
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沈老伯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对系争房屋进行处分并无不可,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其子女均应按此遗嘱处理沈老伯的遗产。经查明,沈先生亦已完成了其对父亲沈老伯所负的生养死葬义务,其有权根据公证遗嘱继承101室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