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亡夫存款不翼而飞原是继女提取一空
韩女士与庞先生于1991年6月29日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未曾生育。庞先生与其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分别叫庞英武和庞芬芳。
2008年 6月 8日,庞先生因故去世,并没有留下遗嘱。韩女士在伤心之余操办了庞先生的后事,当她得以有空轻点庞先生的遗产时,却发现庞先生身前存于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已几乎被提取一空,仅仅剩下 41.9元。韩女士向银行查证后得知被提取的钱款有人民币22.5万余元,是庞先生的女儿庞芬芳于2008年6月19日取走的。韩女士转而去找庞芬芳,希望可以分得这笔遗产,却发现庞芬芳已经携款离开,远赴台湾。在与庞芬芳进行了多次联系和催讨钱款之后,庞芬芳依然没有做出任何答复,无奈之下,韩女士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将庞芬芳与庞英武一同告上法庭。
韩女士向法院诉称,庞芬芳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庞先生存于银行账户内的钱款提取一空,之后携款赴台,这一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自己作为配偶及财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经自己多次催要,庞芬芳都置若罔闻,不愿分割有关遗产。因此,韩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与庞英武、庞芬芳共同继承该笔存款,并分得相应份额计人民币15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庞英武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而庞芬芳则是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两被告都未作答辩。
最后,经审理,黄浦区法院依法缺席作出宣判,判定庞先生银行账户内的剩余钱款及利息归韩女士所有,被告庞芬芳将提取的22.5万余元人民币中的14.9万多元给付韩女士, 3.7万余元给付被告庞英武,剩余的3.7万余元归被告庞芬芳所有。
【简析】
双方为同一顺序继承人遗孀终获三分之二存款
《继承法》: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庞先生的银行存款22.5万余元系庞先生和韩女士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款一半属韩女士所有,另一半属庞先生的遗产。庞先生死亡后,因其未留有遗嘱,故应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韩女士和子女庞英武、庞芬芳共同继承,由他们各得其中的三分之一。现韩女士要求分得15万元,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余款可由庞英武和庞芬芳均等继承。庞英武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庞芬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均视作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