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本市共和新路的张先生,因妻子胡某带着他们所生的女儿赴美国5年不归,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昨日,闸北区法院作出准予张某与胡某离婚的判决。
2003年9月,张先生和胡某自行相识恋爱, 2004年10月20日胡某在美国生育一女, 2005年9月26日胡某携女回国与张先生在本市登记结婚。同年11月,胡某携女回美国,至今近5年未归,开始双方还有联系,自2008年起,双方不再联系。审理中,张先生认为,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很大,致夫妻失和,现双方长期分居两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要求离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住房问题无需在本案一并处理。
法院查明,胡某于2005年8月23日入境,同年11月17日出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两地,致夫妻间产生隔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于法不悖。至于原告所述被告在美国生育一女,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原告陈述该孩子现在国外,因此本案中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亦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