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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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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约如离婚“责任方”赔200万 一纸约定因违法而成“空文”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1-12-26

丈夫冯晓东 (化名)、妻子颜慧玉 (化名)共同举债供妻子颜慧玉出国留学。为保家庭稳定,双方签下协议,约定若因夫妻一方原因造成离婚,需赔偿对方200万元并放弃一切夫妻权益。妻子颜慧玉学成归国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造成夫妻感情不睦。颜慧玉多次诉至法院,最终被判决离婚。日前,冯晓东持夫妻协议至杨浦区法院起诉,要求颜慧玉按照协议支付200万元分手费,未获法院支持。

冯晓东与颜慧玉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02年,颜慧玉意欲出国留学却苦于没钱支付国外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用,便与冯晓东商议共同举债,冯晓东并不赞同。为了实现自己的留学目标,另外考虑到如成行夫妻两人将长期分居,在颜慧玉的提议下,夫妻双方签下一纸夫妻协议。协议中约定,如因一方的原因造成两人离婚的,须赔偿对方200万元并放弃一切夫妻权益,冯晓东、颜慧玉均在该协议上签了字。

颜慧玉靠夫妻举债的钱学成回国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造成较多矛盾。颜慧玉认为冯晓东对自己态度冷漠、漠不关心,对自己父母也不够尊重,夫妻感情已破裂。 2006年7月,颜慧玉从家中搬出,并连续3次起诉要求离婚。冯晓东认为与颜慧玉之间没有实质矛盾,坚决不同意。在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期间,有多人诉讼冯晓东、颜慧玉,要求两人归还借款。经法院审理后认定,除两人借冯晓东父亲用于颜慧玉留学的8000美金需共同归还外,其余钱款均由冯晓东一人归还。 2009年9月,颜慧玉第三次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考虑到两人的实际情况,判决离婚。

2010年8月,冯晓东持夫妻协议诉至杨浦区法院,认为自己与颜慧玉的离婚完全是由于颜慧玉坚持分居和起诉离婚造成的,应当按照协议赔偿自己200万元。颜慧玉不同意冯晓东的诉请,认为夫妻协议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限制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视为无效。而冯晓东则坚称该协议除“放弃一切夫妻权益的条款”涉及人身权利部分可能无效外,其余均应当认定有效。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权。冯晓东、颜慧玉签订的夫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签订协议的原因是颜慧玉要出国留学,遭冯晓东反对,该协议的目的在于维系婚姻。根据庭审中冯晓东的陈述,冯晓东也认为协议中 “一方原因”,就是颜慧玉坚持分居和起诉离婚。而这种对离婚权利附加义务的约定,与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制度相违背,故该协议无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请求赔偿的情形有四种:一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冯晓东未提供证据证明颜慧玉存在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故无权请求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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