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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丈夫监护权被“夺” 妻子不满村委会指定申请撤销获支持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1-11-05

丈夫阿大患有精神病,阿菊尽妻子之责精心呵护。不料发现阿大的弟弟阿二突然成了阿大的监护人。为此,阿菊走进法庭,申请撤销当地村民委员会以阿二为阿大监护人的指定,并提出要求返还阿大存折等诉请。

记者从闵行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对撤销指定予以支持,但由于监护人尚未明确,因此对阿菊要求返还存折等诉请予以驳回。

小叔突然成为监护人

阿大年轻时就患有轻度精神病,持有残疾人证,其父亲担任监护人。父亲过世后,阿大一个人生活,也没有人做他的监护人。 2008年,阿大通过邻居的介绍认识了女子阿菊,两人于当年3月结婚,阿菊对丈夫阿大十分温柔体贴,可是,阿大的病情却并不见好转,反而逐渐加重。

一年后,在为阿大治病需要办理医疗保险时,阿菊却突然发现找不到阿大的个人证件了,她去村委会进一步了解后发现,阿大的弟弟阿二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已经成了阿大的监护人。

这一发现,令阿菊大惊失色,这可是关系到阿大的财产、生活,甚至涉及到作为妻子利益的大事。阿二在阿大患病期间并未照顾过一天,怎么能由他作为丈夫的监护人呢?为此,阿菊以申请人身份,将被申请人阿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阿二的指定监护人资格,并返还阿大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社会保障卡、残疾人证、为阿大购买墓地的墓地证及阿大的银行存折一张。

阿菊诉称,据她多方了解得知, 2009年 4月初,当阿二得知阿菊与阿大结婚的事实后,担心阿大的财产不保,便在阿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至当地村民委员会,使用不正当手段办理了涉及监护权的监护人承诺书,继而骗得残疾人联合会的审核、批准,取得阿大的残疾人证,其中载明阿大的监护人为阿二。阿菊认为,如果真是为丈夫的财产担心,自己也能理解阿二的心情,但是事实证明,自己对丈夫是一心一意的,尤其是由于阿大去年6月起突然犯病至今,自己先后陪同其辗转多家医院求治。

阿菊透露,医生告知,阿大的病情已经相当凶险。而自己为阿大治病早已债台高筑,靠典当勉强维持。这时,口口声声 “一切为了哥哥”的阿二作为指定监护人,此时却强行扣压阿大的所有个人证件材料,以致自己在为阿大办理社会事务包括医疗保险等手续时均无法实现。

阿二则辩称,阿菊主张返还的证件中,除残疾人证、墓地证、户口本、结婚证在本人处外,其余均已被阿菊取走。 “我还能到哪里拿到这些已经被她取走的证件还给她呢?”他认为自己完全可以履行监护人的责任,故不同意申请人阿菊的请求。

法院:村委会指定程序不当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由其配偶、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等人担任其监护人,阿菊和阿二作为阿大的近亲属,均享有担任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阿二向村民委员会出具 《监护人承诺书》,其实质是要求村委会指定其为阿大的监护人,村民委员会在该承诺书中加盖公章的行为即系对监护人的指定。然指定监护的过程,并未征求阿大配偶阿菊的意见,即在未对阿菊和阿二之间的监护权争议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依阿二的单方意见作出了监护权的指定,该指定程序明显不当,由此作出的指定监护行为应为无效。现阿菊要求撤销该指定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鉴于前次指定并未对监护权争议进行审查,因此,关于阿大的监护人争议,仍应由阿菊、阿二或阿大的其他近亲属提请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后指定为妥,本案不作处理。鉴于双方之间的监护人争议尚未确定,因此阿菊要求阿二返还相关证件等诉请,不予支持,双方可在监护人确定后另行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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