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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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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被判无效 律师提示立遗嘱要点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2-03-06

据 《扬子晚报》报道,朱兆华和宋秀英是南京市玄武区一对耄耋夫妇,两人膝下有四个女儿。大女儿朱明娟是朱兆华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目前在外地生活,其他三女在南京。两位老人跟二女儿朱文娟住在一起,朱文娟身患重病,家境很困难。

2002年,朱兆华因病去世,次年,宋秀英也走了。两位老人留下的房子由朱文娟夫妇居住使用。

2009年底,已经病入膏肓的朱文娟忽然委托丈夫刘强将其他姐妹告上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朱文娟夫妇提供了一份订立于2001年的遗嘱,遗嘱上以宋秀英的口吻写着: “我与丈夫朱兆华名下的房屋是朱文娟夫妇出钱购置的,朱文娟患有癌症,家境贫困,我们当时就答应日后将房子过户给她。现在朱兆华因患病神志不清,我代表我俩立此遗嘱,等我俩百年之后,该房由朱文娟一人继承。”

该遗嘱不是宋秀英亲笔写的,而是由人代为书写。据朱文娟的律师说,此人是朱文娟丈夫的外甥女。遗嘱还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但没有宋秀英的签名,只加盖了私章。

南京玄武法院随后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三姐妹坚持认为遗嘱无效。她们认为,代书人是朱文娟丈夫的外甥女,跟朱文娟有明显的利益关系。虽说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个并不在立遗嘱现场,是事后补签的名字;另一个倒是在立遗嘱现场,但她是朱文娟的好朋友,两人有利益关系。

经多次审理,最终法院对遗嘱的效力作出了认定: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代书遗嘱无效。

法官指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而这个案子里,帮老太太代书遗嘱的是受遗赠人朱文娟的夫家外甥女,两个见证人一个不在现场,一个虽在,却与朱文娟有利害关系,这几个人的见证都是无效的。另外,老太太未在遗嘱上签名。根据以上几点,这份代书遗嘱是无效的。

法官认为,由于没有生效遗嘱,二老留下的房子应当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因朱文娟属于法律规定 “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遗产时应予以照顾。最终判决朱文娟一人拿50%的房屋产权,其他三姐妹按份额继承另外50%。

律师提示立遗嘱应注意以下五点

一、立遗嘱人须思维清楚。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内容合法、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

二、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立遗嘱的方式很多,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各种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对此《继承法》都作了规定。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在同时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以公证遗嘱为准。老人去世后,公证遗嘱可以直接在房产部门等处生效。

三、遗嘱的内容要符合 《继承法》的规定,内容要完善,措词要简练准确,书写或打印要清晰。避免以下几种错误:处分其他人的财产,例如处分和妻子共有的财产中属于妻子的财产份额;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 (如未成年人、残疾子女等)的继承权。

四、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生活中,常有一些子女获知老人遗嘱后,对内容不满,从而引起家庭纠纷。

五、公证遗嘱也可撤销或修改。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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