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周敏与陈荣骏离婚,两人于2003年育有一子名为陈勤,归女方抚养。此后,周敏改嫁,将儿子的名字改为刘勤,随继父姓。陈荣骏得知后表示不满,将前妻告至法院,要求恢复自己儿子为陈姓。记者昨天从普陀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6年8月13日,周敏和陈荣骏离婚一年后,陈荣骏曾书面向周敏承诺: “本人自愿从今后放弃探视儿子的权利并承诺自己和家人不再以任何理由与周敏和孩子存在任何接触并且放弃今后有关儿子一切事宜起诉的权利。”记者在这份 “声明”中看到,陈荣骏 “郑重声明,作此决定完全出于对孩子今后健康成长及今后双方各自的家庭和谐考虑,而非受其他任何因素之胁迫,作此决定,如有违背,愿接受周敏提出的任何罚责。”
与此同时,周敏和陈荣骏就上述内容及孩子的抚育费等事项进一步约定,并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为“陈荣骏与周敏已于2005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儿子 (原名陈勤)归周敏抚养,陈荣骏从未支付过儿子的生活费,且陈荣骏自认今后亦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双方考虑到孩子今后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陈荣骏放弃今后有关儿子一切事宜的诉权……”
庭审中,陈荣骏认为,子女改姓需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现周敏擅自变更儿子的姓氏,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坚持其诉请。
周敏则认为,儿子改姓一事,陈荣骏并未反对,根据之前双方所订立的相关协议,陈荣骏实际已默认了此事。现自己已将改姓后的儿子姓名刘勤作了户籍登记,儿子姓刘已成为事实。另外,周敏表示自己另行组织了家庭,继父与儿子之间已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有权利让继子女随自己的姓氏,所以并不违法。最后,儿子已经适应了当前的生活,如果恢复陈姓将不利于儿子健康成长,同时也会影响到继父对儿子的抚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法律并未禁止子女随继父姓。但在现实生活中,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母亲改变儿子的姓氏,虽未与父亲充分协商,方式欠妥,但之后在双方订立的相关协议中,原告从原、被告双方的补充协议中 “儿子 (原名陈勤)”,这一特定的语句中,可以认为父亲实际已知儿子改姓的事实。
法院认为,陈荣骏在知道儿子改姓后,并未提出异议,仍以书面形式与被告订立了补充协议,且表明放弃今后有关儿子一切事宜的诉权,可见原告已默认并同意被告改变儿子姓氏的事实。其次,有关子女的一切事宜,均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宗旨。切忌父母任何一方以子女为借口,以达到其泄愤、私欲等目的,而无意间损害了子女的利益。
现考虑到双方之子已实际改姓并已向公安部门申报登记,子女本身亦以该姓氏对外相称,而陈荣骏也已默认,且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相关权利。因此,根据子女的生活现状,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故不宜再作更改。
另外,根据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原、被告之子现随其继父刘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悖常理。
据此,对原告陈荣骏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