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索债务,一男子被非法拘禁后从6楼坠下身亡。其妻爱桂 (化名)继承丈夫遗产后,公公婆婆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死者名下的基金26万元归父母所有,但应支付爱桂6.5万元,其他财产除待处理外,归爱桂所有的一审判决。
2008年3月29日20时许,沙俊等3人为索要债务,将陈某和爱桂夫妻两人先后强行带至酒店公寓601,逼迫陈某还钱。次日深夜,陈某从六楼坠下身亡,沙俊等3人仓皇逃离。两天后,公安机关分别将沙俊等3人抓获归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沙俊等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陈某家属经济损失65万元。
爱桂的公公婆婆认为,爱桂在未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陈某留下的财物进行清理并将所有财产据为己有,现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银行基金等。爱桂确认在丈夫去世后,留有汇丰银行的基金等财物,但认为对遗产继承,应扣除自己为办理后事支出的墓穴费、丧葬费和其他无发票凭证的后事费用,还应扣除在陈某去世后,为其支付的法院的执行款。
法院认为,陈某死亡后,其父母、妻子均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有同等的继承权。因陈某所遗留之财产属其与爱桂之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分割时,其中一半属爱桂所有,另一半属遗产范围。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遗产范围,依上述原则处理。关于由刑事案件被告人支付的补偿款65万元已作了处理和分割,因此爱桂要求对此款作为遗产分割进行继承缺乏依据,难以采纳。
关于爱桂称遗产中应扣除墓穴费、丧葬费及其他后事费用等主张,因双方对上述费用的支出和负担虽未有明确约定,但爱桂支出的墓穴费等丧葬费用符合我国民间的传统习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赔偿款中应包含这一因素,对合理支出部分,应由领款双方负担。在具体分割遗产时,予以酌情考虑该部分因素。但爱桂提出的其他后事费用,因无相应依据,不予采信。但对爱桂在陈某死亡后支付的执行案款,系其与陈某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在遗产分割时,应予扣除。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