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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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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病不相怜 夫诉离婚获准许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1-11-05

一对夫妻在结婚后均发现对方的精神存在问题,两人整天在家里吵吵闹闹。最近,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至法院要求离婚。妻子说,离婚可以,但要给我10万元。日前,这起案件在徐汇区法院一审落槌。

今年40岁的刘先生在诉状中称,他和田女士是在2006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的,之后田女士一直住在刘先生的房屋里。刘先生的监护人与田女士的监护人曾经讲明,刘患有精神疾病。据刘先生回忆,田女士及她的监护人没有异议。当时田女士的父母只是说田曾经离过婚,生有一子并判给了前夫。

但是,后来两人在长期接触中,刘先生发现田女士的精神也不正常,田女士承认自己过去患有精神疾病。

据刘先生诉称,他和田女士于2008年2月在江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无法正常生活,整天吵闹,不得安宁, 2009年3月,刘先生的监护人带田女士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检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田女士整天吵闹,致使我的家属无法正常生活。田女士也一再表示要找正常男人。为了有安定生活,我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刘先生说。

田女士反对离婚,她说,如果刘先生坚持离婚,应给她10万元,作为生活上的帮助。

徐汇区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先生和田女士作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论为:原告刘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无行为能力;被告田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具有限制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时间较短,且均患有精神分裂症,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共同生活期间整天吵闹不休,矛盾不断,现原告要求离婚,可予准许。原告不要求分割婚后存入被告名下的存款及其金银首饰,可予准许。原告自愿补助被告2400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经济帮助,因原告自身没有正常的工作收入,双方婚后亦无共同财产,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名下有可给予被告的经济帮助,因此对于被告的该项主张,法院难以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刘先生给付田女士生活补助费2400元,田女士名下的存款归田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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