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 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继承案例
点击分享

擅自销毁儿子遗嘱丧失继承权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2-03-06

一对老年夫妇擅自销毁儿子遗嘱依法丧失继承权,在与儿媳的析产继承纠纷中得不偿失。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套202室房屋产权归婆婆所有;一套101室房屋产权归儿媳、孙女共同共有;婆婆支付儿媳、孙女房屋折价款11.1万余元并归还儿媳售后公房出资款4693元。

陈老伯与张老太夫妇育有两个儿子,即被继承人陈刚和案外人陈强(均为化名)。施女士与陈刚系夫妻,育有一女。 2009年1月29日晚,陈刚在患重病住院治疗时病危,经抢救恢复神志后,他主动在病房写下遗嘱并要求值班医生证明其神志清醒后在遗嘱上签名确认。陈刚将遗嘱交给在场的哥哥陈强后,于次日去世。陈强随后将遗嘱交给父母,而陈老伯与张老太未告知儿媳施女士就将之烧毁。

陈刚去世后,陈老伯夫妇因与儿媳施女士对两套系争房屋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2009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析产和继承。

陈老伯夫妇称,系争的一套202室房屋,是陈老伯单位增配的租赁公房, 1994年初,由陈刚出资用母亲张老太的工龄购买,当时在册户籍为张老太和儿子陈刚。因陈刚是受委托办理购买手续的,因此陈刚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个人名下。而系争的另一套101室房屋登记在张老太、施女士及女儿和被继承人陈刚名下,现起诉要求对这两套系争房屋析产和继承。

施女士及女儿辩称,同意对两套系争房屋进行析产,但不同意原告继承。陈老伯夫妇擅自销毁被继承人立下的遗嘱,依法应丧失继承权。因购买202室房屋产权时,施女士已与陈刚结婚,故应与张老太一样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分割。而101室房屋系施女士和陈刚婚后购买,其中20.7万元是以张老太、施女士及女儿、陈刚4人共有的动迁支票支付,余款则由施女士向银行贷款,故张老太仅出资5万余元,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

法院认为,陈老伯与张老太在未告知被继承人妻女的情况下销毁遗嘱,不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丧失继承权。 202室房屋产权以归张老太所有为宜,但应当确认为张老太与陈刚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陈刚名下的产权份额应归施女士及女儿继承,另施女士已证明购房款系其出资,张老太应按其份额返还施女士相应折价款。而购买101室房屋时,张老太出资虽为5万余元,但其增值部分张老太应享有四分之一、出资部分应予返还。因此法院确认101室房产权归施女士及女儿共有,故应支付张老太相应折价款。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婚姻情感咨询,欢迎关注她

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hunyin64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版权所有 上海婚姻律师网-沪盈家事律师团队
沪ICP备09011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