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先生与7岁儿子经亲子鉴定排除了父子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撤销购买房屋中儿子的份额。日前,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1999年4月,童先生与小梅登记结婚,次年1月,小梅产下一子。 2002年,童先生与小梅购买了房屋,把儿子也作为权利人登记在产权证上。但好景不长,小梅后常以加班为由晚归,童先生发现她是与异性交往,两人产生了矛盾。 2006年初,小梅执意与童先生分居,这让童先生对儿子身世产生怀疑。经过亲子鉴定,排除了童先生与儿子的父子关系。童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小梅赔偿精神损失。
审理中,小梅对于亲子鉴定的结论没有异议,但称不知孩子非童先生所育,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也不同意退还童先生孩子的抚育费。她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赠与孩子三分之一的产权,现童先生单独要求撤销,不应支持,要求房屋全部产权归己并带孩子居住,可支付童先生三分之一折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梅在与童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子,现孩子与童先生无父子关系,小梅对此无合理解释,亦未向童先生告白取得谅解,使童先生感情受重创,小梅对此有过错。故准予双方离婚,小梅赔偿童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及返还孩子的抚育费4.4万元。至于房屋,童先生基于孩子是亲生儿子的前提才将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与他,现经鉴定儿子非其所育,故其要求撤销赠与,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因此判决房屋归童先生所有,小梅带孩子另觅住房,童先生支付小梅相应的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