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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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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拒绝重新鉴定 法院依法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1-11-05

一日籍男子在离婚后直至女儿近4岁时才发现并非自己亲生,为此将前妻告上法庭索赔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在二审中运用证据推定的方法对亲子关系作出认定,白当了4年父亲的日籍男子获赔3.6万元抚养费、 2000元鉴定费及2万元精神抚慰金。

2000年时中国女孩刘欣与日籍男子中岛相识并很快坠入爱河,次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刘欣未再工作,中岛承担了全部的家庭开支。2003年11月13日,刘欣诞下女儿小绚,小绚随父亲加入日本籍。然而不到两年,两人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小绚随母亲刘欣共同生活,中岛时常探望女儿。随着女儿日渐长大,中岛发现女儿的相貌并不似自己,于是瞒着前妻去某医学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检验结论为 “排除中岛与小绚的父女关系”,中岛愤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欣返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费近13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刘欣返还中岛抚养费3.6万元、支付鉴定费2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刘欣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中岛提交的检验报告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且仅仅是咨询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岛则称,如果刘欣对已经提供的报告不予认可,他愿意重新鉴定,然而刘欣拒绝再次鉴定。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要确定中岛与小绚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在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形下,重新进行鉴定是查明的唯一证明方式。如果鉴定结论显示中岛与小绚之间确不存在亲子关系,中岛就承担了本来不应该由其负担的孩子的抚养费,而且在精神上必然遭受巨大痛苦,对其极不公平。现查明小绚已经离开中岛与刘欣共同生活,中岛已经不具备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虽然刘欣对小绚和中岛之间亲子关系并不负有举证责任,但因为刘欣在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下拒绝鉴定,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中岛不可能再提供证据,故根据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推定中岛与小绚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于是作出了前述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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