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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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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性功能障碍影响房事 妻诉婚姻无效法院驳回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1-11-05

魏琴认为丈夫张霖婚前患有医学上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其在婚前却故意隐瞒,欺骗自己登记结婚,就此将张霖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宣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由于张霖所患的性功能障碍之疾病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原因,闵行区法院于日前作出驳回魏琴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魏琴和张霖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去年谈起了恋爱并于同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后,魏琴发现张霖患有男性疾病,不能正常过夫妻生活,故认为张霖婚前患有医学上存在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故意隐瞒,骗其登记结婚,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实属无效。魏琴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并返还各自所购财物。魏琴称,发现张霖的性功能障碍疾病后,就陪其去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测,诊断确认张霖患有多种男性器质性疾病,且血液中男性特质低于正常成年人。张霖承认在结婚后确实去医院检查,生理上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并非妻子所说的那么严重。在结婚前,并不清楚自己的病情,等到结婚后才发现身体上可能有点状况。经查,张霖后来到上海计生所医院检查,结论存在男性疾病,有些指标离参考值距离较大。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性功能障碍”是否属于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母婴保健法》对婚前保健有明确确定: 1、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综观张霖所患的性功能障碍之疾病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更何况医院诊断已建议张霖进行手术治疗及正规治疗。依照 《婚姻法》规定,魏琴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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