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定做的1套价值5万元的红木家具目前被离异后的儿媳占有。王妈权衡再三,将儿子小张和前儿媳小林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虽然小张和小林坚称红木家具系小林出资购买的,但种种证据表明,真正的出资人非王妈莫属。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小林返还红木家具1套的一审判决。
母亲告儿子诉讨红木家具
为了索回当初以5万元定做的红木家具一套,家住七宝镇的王妈将儿子列为被告,将离异的媳妇小林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返还红木家具1套。王妈称,这套红木家具是自己在1999年8月出资购买的,一直由儿子、媳妇使用。她请求判决两被告返还红木家具1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王妈提供支付给红木家具制作人的定金和剩余红木家具款的收条以及总收据。其中1998年4月2日收条载明 “预收定制红木家具定金壹万元正”。 1999年1月20日收据载明 “收款肆万捌仟元整”。1999年8月20日收条载明 “今收到王妈红木家具款计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
儿子称与前妻出资购家具
被母亲告上法庭的儿子小张说,当年,因阿姨认识一位制作红木家具的人,故母亲提议也购买1套,考虑到当时与小林即将结婚,于是就订购了。在1998年的时候,小林向父母借款1.5万元后支付了定金。 1999年房屋装修好后,小林又支付余款3.5万元。但钱是先给母亲,由母亲代替支付红木家具款。又由于开发票要缴税,故未开发票。因此,小张坚称红木家具是由自己和小林出资购买的,且购买该家具也是为了结婚而准备,故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小林的辩称基本上与小张一致,她补充道,自己还给了制作红木家具的老板500元红包。但小张和小林未提供证据。
法院判被告归还红木家具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王妈所主张的动产权属问题。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王妈提供了定金收条和支付余款的收据和总收据来证明系争红木家具由其出资购买,从其持有的上述证据形式及载明内容,已能证明系争红木家具为王妈出资购买,故认定系争红木家具所有权为王妈。
小张和小林在庭审中辩称系争红木家具是小林出资购买、仅在支付家具款时将钱款交与王妈再由王妈支付给红木家具老板之意见,被王妈否认,故此节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小张和小林,然他们未能提供证据否定王妈出示的证据效力,故对小张和小林之辩称不予采信。王妈有权要回属于她所有的财物。现小林实际占有并使用系争的红木家具一套应负责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