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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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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13年才知非己出 前夫向前妻索赔获法院支持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1-11-05

养了儿子13年,结果发现不是自己亲生的,郁闷的王先生一怒之下将前妻告至法院,要求前妻支付亲子鉴定费、抚育费和精神损失费。近日,徐汇区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

王先生和陆女士在13年前结婚生育一子, 5年前,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后,根据双方的约定,儿子由王先生抚养,陆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但一年后陆女士却不再支付儿子的任何费用。

今年5月,越看越觉得儿子不像自己的王先生带着儿子来到一家基因检测中心作DNA鉴定,结论为不支持王先生是该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13年心血,一朝发觉白费了,王先生将前妻告至徐汇区法院,要求陆女士支付两次鉴定费5550元;孩子由陆女士抚养,陆女士以每年2万元计,向王先生支付孩子近13年的抚育费27.5万元,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失费5万元。

陆女士对王先生所作的亲子鉴定结果不予认可,申请由法院出面对王先生及孩子再作一次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排除王先生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这一次,陆女士不吭声了,同意孩子由她抚养,但不同意按王先生要求的一年2万元的标准赔偿抚养费,只同意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赔偿。审理中,王先生表示将抚养费减到20万元,精神损失费减到3万元,但陆女士仍不接受。据陆女士称,今年8月,孩子已归她抚养。

法院认为,基于司法鉴定结果,王先生提出将孩子变更由陆女士抚养,陆同意变更及愿意承担两次鉴定费用的意见,法院予以准许。双方对陆女士支付王先生抚养孩子费用的计算数额争执不一,参考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的孩子抚养费数额,陆女士愿意支付王先生孩子抚养费144450元,可予准许。双方对陆女士赔偿王精神损失费数额意见不一,可由法院依法酌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孩子随母亲陆女士共同生活,陆女士给付王先生子女抚养费144450元、鉴定费555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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