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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教授诉讨21万元“恋爱费”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1-11-05

9年前,上海交大退休教授黎某认识了比自己小24岁的女子虞某,两人随即开始了长达7年的交往。交往中,双方曾口头协议,若结婚不成则相互返还 “恋爱费”。 2007年,两人分手,黎某向虞某索要21万余元 “恋爱费”不成,遂以虞某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法院。昨天,普陀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昨天的庭审现场,原告黎某请求法院要求被告虞某返还恋爱时的 “不当得利” 21万余元。 70岁的老教授在法庭上称: “我们是通过婚介所认识的,谈恋爱后我们就约定,如果没能结婚就要把恋爱时花的钱归还对方。”他称,据此双方在恋爱期间均对 “恋爱费”作了详细记录。

法庭上,老教授列举: 2000年,两人交往不到一年,虞某便提出家里要装修,向黎某索要2万元。当黎某表示借钱可以但必须写借条后,虞某表示: “我们刚开始恋爱,写借条会影响感情的。”虞某同时承诺,若两人将来没能结婚,将立即归还2万元。此后,虞某不断因为父亲住院看病、自己需要买衣服、家电等原因向黎某要钱。 2002年虞某失业后,虞某每月在 “指定”日期去黎某家过夜,并“领取” 2000元生活费。

“我要求她写借条,但她总是不肯,还以各种方法哄我,甚至和我拍订婚照想稳住我。”法庭上,黎某的情绪略显激动,他说: “她曾经对我说,如果要在借条上签名,那么我们就不能再续缘。”

黎某向法庭提供了详细的恋爱消费清单。记者看见,清单上每一个款项都清楚记录了消费的时间、地点、缘由、物品,连买一件衣服也记录在案。凡是能反映虞某和黎某有财务往来的短信,黎某大多储存在手机里。最后,黎某还表示,如怀疑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可以做声音鉴定。

昨天,被告虞某没有出庭,其律师解释: “原告不断对被告进行骚扰,虞小姐缺席庭审主要是不想见到原告。”虞某的代理律师未提供任何证据,并对黎某提出的所有欠款予以否认。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此案的主审法官。法官表示: “由于双方是恋爱关系,并有一起过夜的情节,即使女方承认收受男方钱财,也很难判决是否应该让女方将钱还给男方。另外,此案中男方提供的消费清单都是单方面的,没有任何证据和证人。”

此案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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