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自己的离婚官司里冒险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伪造的证据,但这并没能让他换回想要的判决结果。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陈先生离婚纠纷案的一审判决。除了二审判决书,陈先生多得的只有一张对他罚款8000元的决定书。据悉,这是该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首次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处以高额罚款。
范女士和陈先生1995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一年后,他们的大女儿降临人世, 1998年9月,小儿子也来到了人间。然而好景不长,夫妻两人开始经常为了一点小事吵个不停。范女士认为陈先生生活作风不检点,而陈先生也指责范女士生活作风不好。 2006年2月,两人开始分居。最终,范女士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先生离婚。陈先生并不反对,也同意依法分割财产。
范女士在一审法庭上认为,陈先生在案件审理期间隐瞒财产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设置抵押,还擅自将车辆过户给他人,所以在财产分割上自己应多分。陈先生表示,买房买车都是向哥哥借的钱,把房子过户给哥哥拿到的钱也已经被他用掉了。之所以把房子抵押给别人是因为他欠了别人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债务。由于两人在房屋归属、经济补偿上各执己见,故无法达成调解。
原审法院认为,范女士和陈先生在结婚后没能处理好夫妻关系,又都同意离婚,应准许离婚。在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的同时,一审法院判决大女儿随母亲生活,小儿子跟着爸爸过,两个孩子的抚育费由范女士和陈先生各自负担。此外,法院对于两人的财产也作了相应分割。
对于一审判决,范女士和陈先生都不服气,他俩都坚持要法院完全支持自己的要求,毫不妥协的两个人分别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范女士没有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而陈先生拿出了一份抚远民政局开具的证明。这份证明竟然写着他与范女士已于1995年在寒葱沟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对此,范女士一口否认。如果这张证明是真的,那么一审法院判决的基础将完全丧失。为了查明这个情况,市二中院立即向抚远民政局发函核实陈先生和范女士离婚手续的办理情况。抚远民政局回复称他们从没有开过关于范女士和陈先生离婚的证明,查阅了寒葱沟民政局1995年的离婚登记档案,也没有范女士和陈先生的离婚登记档案。显然,陈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假证据。
市二中院认为,陈先生提供伪造的离婚证明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决定对陈先生采取罚款8000元的强制措施。今年7月16日下午,市二中院向陈先生宣读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在指定的罚款日前,陈先生如数交纳了罚款。一个星期后,市二中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分别向陈先生和范女士寄送了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