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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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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万元遗产,儿子分得1.2万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2-03-06

丈夫去世后,妻子将丈夫的遗产给了女儿做嫁妆,不料此举惹恼了儿子。为此,儿子一纸诉状将母亲和妹妹告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近日,松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现年68岁的杨大妈和丈夫凌大伯膝下育有一双儿女。 2008年1月,凌大伯突患脑溢血去世,去世前没留半句遗言。杨大妈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丈夫有6万元银行存款和11万余元股票可用资金,共约17.2万余元,不久杨大妈将所有的钱转了出来。考虑到女儿尚未成家,杨大妈想把这笔钱留做女儿的嫁妆。于是,她以和丈夫健在时向女儿借款10万元为由,想把丈夫的遗产给女儿凌小姐。

儿子凌先生获知母亲将父亲的遗产尽数给了妹妹后,认为遗产虽然是父母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自己应该有份。可是,他在与母亲杨大妈 “交涉”时,母亲仍然坚持己见。在杨大妈看来,她和丈夫已帮助儿子成家,而且儿子的工资收入比他的妹妹高,所以不同意将部分遗产给儿子。

看到母亲如此 “偏心”,儿子凌先生一气之下,以法定继承为由把母亲和妹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父亲遗产的应得部分进行分割。

杨大妈表示,丈夫生前与她共同向女儿凌小姐借款10万元,他们一直没有还。现在丈夫的遗产钱款扣除为凌大伯治病和办理丧事及买墓地等开支,还不够归还这些借款,因此,儿子无法继承遗产。被告凌小姐认为,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前,应先归还向自己借的款10万元。双方确认凌大伯治病和办理丧事买墓地等支出5万余元,应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因此哥哥凌先生要求继承已经没有钱可分。

法院认为,依照我国 《继承法》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杨大妈与被继承人凌大伯在婚姻存续期间存款,及在证券公司帐户上的股票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归被告杨大妈所有,另一半属于被继承人凌大伯的遗产。减去墓地费用、火化费用和丧事伙食费用等支出,剩余部分由原、被告3人平均继承。

杨大妈母女以被继承人凌大伯在世时向被告凌小姐借款10万元为由,要求在遗产中扣除的主张,因两人的特殊关系,仅凭被告杨女士出具的借条,法院难以认定借款的事实,对两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凌大伯生前在银行和股票证券公司存款的一半归杨大妈所有,另8.6万余元扣除为父亲操办后事的开销,剩余的3.6万余元由儿子凌先生和母亲杨大妈及女儿凌小姐各得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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