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 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继承案例
点击分享

所涉房产已拆迁,遗嘱有效否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2-03-06

被继承人生前立下一份代书遗嘱,所涉及的房产已被拆迁安置,那么这份遗嘱是否还有效?

近日,南汇区法院对一起老姐妹之间的析产、遗嘱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对被继承人陆银仙获得的安置房份额应按遗嘱继承,即由张小娟继承,继承后的两套安置房产权归张小娟及其子女所有。

陆银仙与其丈夫张才根 (早年死亡)婚后生育二女,即张小娟和张小芳。 2002年4月9日, 90岁高龄的陆银仙经律师见证立下代书遗嘱,明确其所有的一间瓦平房由张小娟继承。该遗嘱盖有陆银仙的指印和私章、代书人丁律师私章及所在居委会两名工作人员签名。

2005年4月,陆银仙名下房屋遇动迁,与张小娟及子女一起被安置了两套产权房。次年6月中旬,陆银仙去世后不久,拆迁方将两套安置房交付了张小娟,张即办理了入住手续。

2008年10月,张小娟及子女因与张小芳就老母享有的安置房权属和继承问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寻求解决。

张小娟诉称, 2008年4月,因安置房涉及老母份额,而张小芳主张继承权,拒绝配合其办理产证。她认为老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现遗嘱所涉房屋虽被拆迁,但安置房系该老房 “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所得,是一种形态的转化,因此老母在其安置房中的产权份额应归己继承。现要求法院确认安置房中属老母的产权份额由自己继承后,判令两套房屋产权归自己及子女所有。

张小芳辩称,首先,老母的遗嘱无遗嘱人、代书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在老母立遗嘱时,她已年过九十,而遗嘱内容显然不是她的原话,难以确定遗嘱是否属老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遗嘱所指向的房屋在老母生前被拆迁,现遗嘱指向的标的物都已灭失,因此该代书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因拆迁获得的两套安置房中老母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

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张小娟提供的老母代书遗嘱,经调查,虽没有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律师签名,但代书人和在场人对遗嘱订立过程的细节陈述基本吻合,且陆银仙不识字,以按指印和盖私章方式确认自己意思表示符合常理。据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遗嘱所涉房屋因动迁在陆银仙生前确已不存在,但是陆银仙获得的安置房份额显然是其原有房屋价值的转换,因此张小芳以遗嘱所指向的标的物已灭失主张遗嘱无效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婚姻情感咨询,欢迎关注她

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hunyin64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版权所有 上海婚姻律师网-沪盈家事律师团队
沪ICP备09011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