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立下一份代书遗嘱,所涉及的房产已被拆迁安置,那么这份遗嘱是否还有效?
近日,南汇区法院对一起老姐妹之间的析产、遗嘱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对被继承人陆银仙获得的安置房份额应按遗嘱继承,即由张小娟继承,继承后的两套安置房产权归张小娟及其子女所有。
一
陆银仙与其丈夫张才根 (早年死亡)婚后生育二女,即张小娟和张小芳。 2002年4月9日, 90岁高龄的陆银仙经律师见证立下代书遗嘱,明确其所有的一间瓦平房由张小娟继承。该遗嘱盖有陆银仙的指印和私章、代书人丁律师私章及所在居委会两名工作人员签名。
2005年4月,陆银仙名下房屋遇动迁,与张小娟及子女一起被安置了两套产权房。次年6月中旬,陆银仙去世后不久,拆迁方将两套安置房交付了张小娟,张即办理了入住手续。
2008年10月,张小娟及子女因与张小芳就老母享有的安置房权属和继承问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寻求解决。
二
张小娟诉称, 2008年4月,因安置房涉及老母份额,而张小芳主张继承权,拒绝配合其办理产证。她认为老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现遗嘱所涉房屋虽被拆迁,但安置房系该老房 “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所得,是一种形态的转化,因此老母在其安置房中的产权份额应归己继承。现要求法院确认安置房中属老母的产权份额由自己继承后,判令两套房屋产权归自己及子女所有。
张小芳辩称,首先,老母的遗嘱无遗嘱人、代书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在老母立遗嘱时,她已年过九十,而遗嘱内容显然不是她的原话,难以确定遗嘱是否属老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遗嘱所指向的房屋在老母生前被拆迁,现遗嘱指向的标的物都已灭失,因此该代书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因拆迁获得的两套安置房中老母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
三
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张小娟提供的老母代书遗嘱,经调查,虽没有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律师签名,但代书人和在场人对遗嘱订立过程的细节陈述基本吻合,且陆银仙不识字,以按指印和盖私章方式确认自己意思表示符合常理。据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遗嘱所涉房屋因动迁在陆银仙生前确已不存在,但是陆银仙获得的安置房份额显然是其原有房屋价值的转换,因此张小芳以遗嘱所指向的标的物已灭失主张遗嘱无效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