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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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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妈妈向前夫讨女儿择校费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1-11-05

时下,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众多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问题也更为重视。择校,没有别的原因,就是希望子女上高质量的学校,接受最好的教育。可是这样一来,势必会增加一个家庭的费用开支,特别对于单亲家庭,只有一根 “经济支柱”,如何承担如此高额的支出。因此,为了子女高额的教育费用而导致原本已经离异的夫妻针锋相对,甚至诉至法院的现象日渐增多。近日,松江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单亲妈妈为女儿昂贵的择校费将前夫告上法庭的案件。

2005年,宋女士和丈夫胡先生离婚, 10岁女儿晓婷随母亲生活,胡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宋女士重新加入上班族的行列,然而多年全职太太的生活使她与社会有些脱节,这让她在工作和薪酬方面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女儿还在上舞蹈兴趣班,一个月的学费要千余元,这使得宋女士倍感生活压力。

舞蹈班的学费还是小支出,转眼女儿晓婷就要小学毕业,但是家附近的中学却不是重点学校。想去其他区上重点中学就要交择校费3万元。宋女士一心想让女儿上重点中学,她认为这样能让女儿接受最好的教育。可是宋女士的工资都是 “左手来右手去”,基本用于日常开销,根本没有积蓄。于是,她找到了前夫胡先生。胡先生称,因为金融风暴,公司已经好几个月没接到订单了,他根本拿不出钱。宋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借钱付了女儿的择校费。

然而,不久之后宋女士打听到,前夫花几百万元在城郊买了别墅。今年1月,宋女士以女儿晓婷的名义将胡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女儿的择校费3万元。

法院认为,宋女士以女儿晓婷的名义要求胡先生支付择校费,因该笔资金不属必须的教育费,法院很难支持。 《婚姻法》规定,父母须负担子女必要的教育费。所谓必要的教育费,就是根据子女户籍、所居住区域,就近上学所产生的教育费。异地择校接受义务教育增加的费用,不属必要的教育费。

但是从情理上来说,由于支付了择校费使得宋女士母女的生活陷入困境,而且由于晓婷渐渐长大,当初宋女士和胡先生约定的每月500元抚养费确已无法满足晓婷读书的现实需要。另外,胡先生的收入也相对较高。因此,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说服教育。一方面向宋女士释明了法律规定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劝说胡先生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且宋女士一个人带孩子也确实比较辛苦,希望他能支付一部分额外教育费用。

经法院调解,宋女士和胡先生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胡先生支付择校费3万元,今后晓婷需要额外的教育费用,宋女士需事先与胡先生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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