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的骆先生和57岁的郑女士于去年再婚,可婚后不到一年,郑女士就被查出不幸罹患癌症。为了向骆先生讨钱治病,郑女士将骆先生告上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这一扶养费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骆先生对郑女士有扶养义务,每月支付500元。
郑女士和骆先生于2007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6月,郑女士因患病入院治疗,经诊断患了癌症。由于郑女士目前每月经济收入为850元,虽然与前夫生育的一双子女已经成年,但女儿离家出走去向不明,无力支付高额的治疗费。
2008年10月,郑女士将骆先生告上法庭,认为自己治病及补充营养需要大量费用,要求郑先生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而骆先生辩称,自己目前每月的退休养老金是1591元,所以只愿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每月给付郑女士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配偶的一方对因年迈体弱无经济收入或因患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虽有经济收入但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需要的,配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郑女士患癌,属重大疾病因治疗需要费用开支,要求骆先生按月给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金额,应根据骆先生的经济收入状况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法合情合理考虑。据此,法院判决骆先生按月给付郑女士扶养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