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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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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先前婚龄“清零”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1-11-05

法院支持杨浦警方拒为不符条件者入户

本报讯外地来沪的芦女士和本市居民卞先生结婚后离婚,近年两人又复婚。今年初,芦女士要求将其户口迁入上海,在未获公安机关准许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复婚是一种新的婚姻关系的建立,不能视作为原婚姻关系的延续,芦女士的落户要求不符合本市的户籍政策,维持了公安机关的不予批准决定。

芦女士原籍浙江省上虞市。1988年9月,她与本市居民卞先生结婚并于1990年3月生育一女。1996年5月,芦女士和卞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2005年12月,芦女士又与卞先生复婚。今年2月25日,芦女士向杨浦公安分局申请将其户籍入至杨浦区控江路卞先生户内。

杨浦公安分局经审核后,于7月1日出具《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以芦女士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与配偶结婚满15年且来沪居住满15年、不符合本市现行的外省市人员入户的相关规定为由,对芦女士的申请不予批准。芦女士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获得支持。

9月,芦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当初是为了女儿报户口才与丈夫调解离婚。虽然离异,但事实上一直共同生活。直到2005年女儿考进卫校,双方才办理复婚手续。现公安机关不批准落户,侵犯其权利,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市现行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市区居民结婚,且已来沪居住满15年,在当地失去生产、生活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案中,芦女士与卞先生于1996年离婚,双方原有婚姻关系就此解除,此后双方于2005年复婚,是一种新的婚姻关系的建立,不能视作为原婚姻关系的延续。芦女士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婚后来沪居住已满15年,不符合相关政策。公安机关经审核后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据此,法院判决芦女士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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